关于进一步做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10月12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政工程局、天津市政工程管理局:
自去年2月部颁发《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2号令)以来,全国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行为,加强管理,治理和整顿违章超限运输车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执法人员行为不规范,以罚代管,引发公路“三乱”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南昌全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议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宣传工作,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实行综合治理。在巩固前一阶段已经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抓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二、治理违章超限运输车辆要突出重点,做好源头、重点地区和重点路段的治理工作。重点要治理大件物品运输和运送煤炭、矿料等建筑材料的大吨位超限运输车辆,对油、气、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蔬菜瓜果等鲜活物品运输车辆、国际集装箱运输车辆、以及持有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尺寸超限车辆,一律不得进行运输途中的检查。
三、坚持“科学检测、卸载放行”的原则,规范检测站的设置和检查行为。超限检测站应尽可能结合交通稽查站或收费站设置,检测工作必须配备专门检测装置,设置停车场地和卸货场所。需要增设的超限检测站,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超限检查工作必须在检测站内进行,执法人员不得随意上路拦车检查和目测判定车辆是否超限。对经检测确属超限的车辆,一律卸载后,方可允许驶离,严禁罚款收费后放行。
四、严格证件管理,禁止滥发超限运输通行证。经审核批准,对高度不超过43米、宽度不超过3米、长度不超过20米的尺寸超限车辆,可发放超限运输通行证。超出上述尺寸的车辆应按大件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禁止对其他车辆随意发放超限通行证。
五、规范赔(补)偿费收取范围和罚款行为。对于大件物品运输车辆,如需加固、改造桥涵或开挖路面的,可签订协议收取补偿费;对于一般超限运输车辆,如对公路、桥梁及沿线设施造成明显损坏的,可根据损坏程度,按规定收取赔偿费;对于超过2号部令规定的违章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除实施卸载措施为主以外,性质严重的,按照《公路法》及2号部令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处以适度的罚款处罚,不得乱罚款。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执法培训,强化执法监督。对公路路政执法人员要组织培训,重点抓好形象教育、素质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确保执法行为规范、标准,服务言语文明、礼貌,案件处理妥善、及时。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严厉查处执法不规范行为,对于乱罚款乱收费等违法乱纪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要坚决调出执法队伍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本通知以及部关于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