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星级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05-12-05 |
来源:
|
浏览次数:5955 次 |
|
浙江省交通厅星级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公路收费站文明建设活动持续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公路收费站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通行费收费行为,树立良好公路交通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征收车辆通行费满一年的公路收费站(包括高速公路)星级等级的申报、评选。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对辖区内公路收费站星级等级的审核、推荐和规定权限内的考核、命名及奖励。 第四条 星级公路收费站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星级考核按照《浙江省交通厅星级公路收费站标准》计分,“收费设施”、“内业管理”、“收费行为”、“队伍建设”四个项目的考核得分,必须达到该项目规定分值的80%(含)以上;总分达到80~85分的为一星级收费站,总分达到86~95分的为二星级收费站,总分达到96分及以上的为三星级收费站。 第五条 申报、推荐和考核、命名星级公路收费站的权限及程序如下: 1、凡申报星级公路收费站的单位,根据《浙江省交通厅星级公路收费站标准》进行自查自评。自查得分达到星级标准的,填报《浙江省交通厅星级公路收费站申报表》(见附表),做好创建星级公路收费站工作总结,向所在县(市、区)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2、一星级公路收费站由所在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命名和奖励。 3、二星级公路收费站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推荐,市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命名和奖励。 4、三星级公路收费站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推荐,省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命名和奖励。 第六条 星级公路收费站每两年命名一次,逢奇数年进行。申报单位可在每奇数年3月31日前提出申报要求,经逐级审核,按权限考核、命名,由省交通厅统一授牌。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和《浙江省交通厅星级公路收费站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公路收费站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管理,每年对所核定的星级公路收费站组织一次以上的明查暗访,对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命名的交通主管部门取消其星级称号,所授奖牌收交省交通厅:在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连续2次明查暗访出现同一问题的、因违规情节严重被交通主管部门通报和媒体曝光的。 第八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公路收费站在考核年限(两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推荐为星级公路收费站: 1、有公路“三乱”行为的; 2、不使用省规定的合法通行费票据(包括统缴票据); 3、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有截留、挪用、贪污通行费票款行为的; 5、发生殴打车主、乘客等或其他严重服务质量事故的; 6、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理的; 7、未实行电子监控收费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省交通厅印发的《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文明收费站点考评办法》、《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文明收费站点标准》(浙交[1997]29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交通厅星级公路收费站标准.doc
浙江省交通厅星级公路收费站申报表.do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