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严格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07-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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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严格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通知
浙江台州高速公路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因此,贵公司在支付给股东股息、红利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贵公司在支付给法人的股息、红利,应提示该法人在再分配给个人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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