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理服人,足额收取拖车费 |
发布日期:2006-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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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理服人,足额收取拖车费
3月16日下午2点左右,一辆车牌号为浙B15209的危险品槽罐车,抛锚在宁波方向183K处的应急停车带上。清障施救人员王世德将该车拖至台州收费所出口的外广场,在向车主邹某收取540元的拖车费时,却遭到拒付。 施救中心得知此事后,边通知交警指挥中心请求协助,边及时赶到停车现场,民警赵警官也随后赶到。经了解得知,邹某认为自己开的是空车,觉得540元的拖车费太贵。施救人员便向其解释有关收费的政策和规定,但邹某根本听不进去,而且还讨价还价说最多只付300元的起步费。为了能让邹某服气, 施救中心拿出浙物价[2004]289号文件给他看,并表示如对拖曳的公里数有异议,可以到抛锚现场去踏勘。这时邹某的态度有所改观,于是施救人员乘机又耐心细致地做他的思想工作。经过半小时的努力,邹某终于被说得心服口服,不但足额付了540元的拖车费,而且还伸出大拇指笑着说:“我服!”
(汤好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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