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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趣的工薪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实验

发布日期:2011-07-14 来源: 浏览次数:3747 次

一个有趣的工薪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实验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于今年91日开始施行。新个税法一个鲜明的特点是加大税率档次的级距,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在1500元以下,即税前应发工资约为6490元以下纳税人群的个税税率,加大对应纳税所得额在4500以上,尤其是9000元以上的纳税群体的税率。届时,新税法将会对公司全体员工的工薪收入产生明显的影响。同时,新个税法也为工薪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留下了空间。以下利用一组实验数据做实验,希望将实验的情况与大家分享:

假设某位员工的税前年收入是150000元(不计通讯费),如果每月应发工资为6800元,余下的68400元作为奖金。假设每月扣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三险一金”1600元左右。如果奖金分4次平均发放,例如2月份,5月、10月、12月,假如每月平均17100元,2月份适用年度一次奖金的计税方法,则2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800-1600-3500*10%-105]+17100*3%=65+513=578元,5月、10月、12月各月每月需纳税(6800+17100-1600-3500*25%-1005=3695元,其余各月纳税数为(6800-1600-3500*10%-105=6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578+3695*3+65*8=12183元。如果分三次平均发放奖金,例如,2月、5月、12月,2月份适用年终一次性奖金方法扣税,则2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5+22800*10%-105=2240元。5月和12月应纳税额为(6800+22800-1600-3500*25%-1005=5120元,其他各月纳税为65元。全年纳税人2240+5120*2+65*9=13065元。如果改变工资发放方式,平时每月发放的税前应发工资数为9000元至9600元,这里选9000元,平时应纳税额为(9000-1600-3500*10%-105=285元。余下的150000-9000*12=42000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应纳税为42000*10%-105=4095元,全年纳税额为285*12+4095=7515元。总体看比前面两种工资发放方式能够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4500元左右到5500元。原因是后一种奖金发放方式下适用的税率均为10%,而前面的奖金发放方式下适用的税率为25%,明显高于10%。在全年工资总额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工资的发放方式对纳税有明显的影响。

如果一个职工的年税前工资薪金所得为85000元,其“三险一金”为每月1250元。若每月税前应发工资5100元,则奖金23800元。若奖金分2月份与12月份两次平均发放,2月份适用年终一次性奖金扣税方法,则2月份应纳税为(5100-1250-3500*3%+11900*3%=367.5元,其他月份应纳税(5100-1250-3500*3%=10.5元。12月份纳税为(5100+11900-1250-3500*25%-1005=2057.5元。全年应纳税额为10.5*10+367.5+2057.5=2530元。若改变工资发放方式,每月发放6100元,奖金11800改为一次性发放,则全年应纳税为(6100-1250-3500*3%*12+11800*3%=486+354=840元。后种方法比前一种方式少纳税1690元。原因也是不同奖金发放方式下适用的税率有差异。

原则上讲,职工的工资薪金(包括工资、奖金以及现金福利等收入)如果每月发放得越平均,那么税负就越低。此次个人所得税修订之后,总纳税额应该比修订前有所降低。如果选择合理的发放方式,税负应该能够保持较低的水平,比修订前有较大幅度的降低。由此可见,成功的税务筹划能有效地降低税负。

金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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