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临海青岭至乐清湖雾街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
发布日期:2005-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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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函)
浙政办发〔2000〕21号
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临海青岭至乐清湖雾街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临海青岭至乐清湖雾街段收取车辆通行费意见的函》(浙交函〔1999〕290号)及浙交〔2000〕17号请示悉。现函复如下: 省政府同意自2000年2月12日起,对通过甬台温高速公路临海青岭至乐清湖雾街段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工作按浙政发〔1997〕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 附件:甬台温高速公路临海青岭至乐清湖雾街段车辆通行费标准明细表.doc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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