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收取通行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05-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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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交[2002]403号 浙价服[2002]325号
关于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收取通行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物价局: 为促进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的进一步,推动道路运输车辆结构合理调整,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鼓励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通行费实行优惠促进公路集装箱运输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6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收取通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1、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通行费,按运输集装箱的种类、数量收取。收费标准按《国际标准集装箱种类(箱数/吨位)收费分类表》执行(附表)。 2、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从沪杭甬高速公路大朱家及甬台温高速公路潘火、北仑收费站进出、行驶省内联网收费高速公路的通行费,按《国际标准集装箱种类(箱数/吨位)收费分类表》分类后,仍按省交通厅《关于集装箱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1]532号)规定收取。 3、调整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收费方式,是适应我国国入WTO扩大国际贸易匀流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货物运输集装化水平。各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要认真做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规定收取通行费。 4、各级交通、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收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调整收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5、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调整收费,从2002年11月10日起实施。
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00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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