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治超”期间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 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
发布日期:2005-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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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交〔2004〕262号
关于集中“治超”期间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 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平稳实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厅下发了《关于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期间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4〕230号)。经研究,现就其中“大吨小标”车辆补充通知如下: 对“大吨小标”车辆,凡已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恢复吨位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并更换了《行驶证》的,车辆通行费按《行驶证》核定的吨位征收;未按“公告”恢复标准吨位并更换车辆《行驶证》的,车辆通行费征收仍按“治超”前办法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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