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官方微信

关于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有关事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5-10-29 来源: 浏览次数:5670 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交[2005]36号

关于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有关事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交通、农业、林业、渔业局(委、办),省交通集团公司:
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号),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2月2 0日起,对装运本省生产的鲜活农产品的挂本省牌照的货运车辆(含冷链、藏车),凭各级农业或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动植物检疫证书或鲜活农产品产地证明,免费通行本省包含高速公路在内的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现将《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暂行管理办法》(见附件1,下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按时开通。
二、具体免费的鲜活农产品种类见附件2。动植物检疫证书和鲜活农产品产地证明见附件3。开具证单必须注明承运车辆车牌号码和有效期,对没有注明的,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各公路收费站点应按《办法》规定,在确保畅通的前提下,认真核验证单和货物,并在证单背面盖"通过"印签(见附件4)。对违反规定的车辆,没收动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证明,并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填写鲜活农产品运输违规情况记录单(见附件5)及时报省公路管理局。
四、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和各普通公路收费站点应认真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的填报工作,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报表报省公路管理局。
五、目前已在实施的柑桔运输"绿色通道",仍按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明电[2004]184号文精神办理;自2005年5月1日起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即只有挂本省牌照的货运车辆运输本省生产的柑桔时才能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六、各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鲜活农产品生产、交易和道路交通等情况,统筹布点、合署办公,并公布值班人员名单、值班电话号码,确保提供及时优质服务。
七、有关证单必须按规定由执法人员现场检疫或查验后出具,开具的对象为附件2所列品种,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和产品,不得出具证单。各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把关不严的,要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八、各级交通、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做好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顺利实施。

附件: 1.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5]8号文
2.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品种类
3.动植物检疫证书和鲜活农产品产地证明
4.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专用章
5.鲜活农产品运输违规情况记录单
6.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费情况统计表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友情链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