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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4-10-10 来源: 浏览次数:5549 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政办函[2009]29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

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的复函

省交通厅、省物价局:

《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方案的请示》(浙交[2009]20号)悉。经研究,省政府原则同意在具备相关条件后,实行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请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号)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做好试行前的收费设施建设、收费系统调整和宣传解释等各项准备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广泛吸收社会各界的建议意见,深入研究试行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按规定程序对方案作进一步完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323

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物价局文件

浙交[2009]20

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全省高速

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方案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要求加快研究实施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费率方案。现将有关事宜请示如下:

一、合法装载车辆费率

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5吨(含)的车辆按0.09/·公里计费;5吨至15吨(含)的车辆按0.09/·公里X1.5线性递减到0.09/·公里计费;15吨至30吨的车辆按0.09/·公里线性递减到0.06/·公里计费;大于30吨的车辆按30吨计费。

二、超限车辆费率

按照车货质量超总轴限(或总质量限)的不同分别确定:

(一)对超限量小于10%的超限超载车辆,按照合法装载车辆的基本费率进行计费。

(二)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超限10%以上部分按0.09/·公里X1.2计,其余部分按上述“(一)”的规定计。

(三)超限30%50%(含50%)以内的车辆,合法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含)部分,按上述“(二)”规定计,其余部分按0.09/·公里X2计。

(四)超限50%100%(含100%)的车辆,合法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含)部分,按上述“(二)”规定计,其余部分近按0.09/·公里X3计。

(五)超限100%以上的车辆,合法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含)部分,按上述“(二)”规定计,其余部分按0.09/·公里X4计。

三、其它规定

(一)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费;车辆计重收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费;

(二)通行费尾数取舍。以元为单位,逢2退0,逢35,逢7退5,逢810,角、分四舍五入。

(三)集装箱车辆的收费维持现行收费方式和标准不变,对进出宁波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的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四)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行使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在正常装载及超限30%以内(含)的情况下,免收车辆通行费。但车货总质量超限30%以上的车辆,按超限车辆的收费方法收取通行费。

(五)实施计重收费后,各高速公路的隧道、桥梁叠加部分和代收费的方式和标准维持不变。温州大桥、杭州湾跨海大桥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四、建议此方案先试运行。期间若出现通行费变动幅度较大,或社会反响强烈等情况,则由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对通行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妥否,请审示。

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0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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