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官方微信

关于调整完善全省高速公路客车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10 来源: 浏览次数:5541 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物价局文件

浙交[2012]185

关于调整完善全省高速公路客车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事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通知》(交科教发[2003]143号),为使我省车型分类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高速公路联网不停车收费的实施,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81,调整完善全省高速公路客车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高速公路客车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调整,按照交通部发布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03)执行(调整后的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详见附件)。调整后我省高速公路客车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如下:

类别

车型分类

标准

收费标准

车次费

(元/车次)

车公里费率

(元/车公里)

1

7

5

0.4

2

8-19

5

0.4

3

20-39

10

0.8

4

40

15

1.2

注:1.沪杭甬高速公路一、二类客车公里费率为0.45/车公里。

2.高速公路代收费、桥(隧)叠加费收费标准等维持不变。

二、调整后原属于一类车辆的20座客车按上述表格中三类车收费,原属于二类车辆的40座客车按上述表格中四类车收费。根据我省实际,为平稳实施调整工作,按照“调整车型分类不调整通行费标准”、“以安装并使用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为识别标准”的原则,对20座、40座客车按以下政策办理。

(一)2012630(含)前购置的我省20座和40座客车,安装并使用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支付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其车辆通行费标准费率及车次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即:

1.20座客车0.4/车公里,车次费5/辆次;

2.40座客车0.8/车公里,车次费10/辆次。

未安装使用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的20座、40座客车,按上述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表格中的车辆通行费标准费率、车次费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2012630(含)以前购置、安装并使用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的20座、40座客车,上述政策优惠期暂定3年。2012630以后购置的20座、40座客车,不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三)凡购置时间在2012630(含)前20座、40座客车均可前往各市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服务处办理安装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办理截止日期为2012730,逾期办理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已经安装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的20座、40座客车须前往各市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服务处办理车辆信息更新手续,办理截止日期为2012730,未办理更新手续的不享受上优惠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调整完善高速公路客车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是进一步提升我省高速公路服务水平,实现与周边上海、江苏等省市高速公路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的统一,加快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的重要举措。省政府领导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专题听取汇报并作出重要批示,各市人民政府务必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交通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狠抓各项工作内容和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督导,确保实效。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加强对调整完善高速公路客车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实施工作的督导检查,督促相关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制订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尤其是要督促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做好调整完善高速公路客车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实施的准备工作,确保准确到位。各市高速公路不停车服务中心要增派力量,加强对新车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的安装办理工作以及已经安装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车辆的信息更新工作。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在调整完善工作实施初期,在收费站现场增配管理力量,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

(三)强化宣传,确保稳定。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加大宣传力度”的要求,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调整完善调整客车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工作的重要意义,向社会公布调整工作的主要内容、政策要点,使社会各界和广大车主尤其是现有20座、40座的车主了解具体的政策规定。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在收费站现场做好咨询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调整完善工作的平稳实施。

附件:调整后的浙江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2627

附件

调整后的浙江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

类别

车型和规格

客车

货车

1

7

2

2

8-19

2-5吨(含)

3

20-39

5-10吨(含)

4

40

10-15吨(含)

5

15



友情链接
Baidu
map